证券公司互联网金融:2013年3月《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颁布,随着账户现场开立约束的取消,未来或将有更多券商进军网络渠道,探索新的业务模式。
金融的本质是资金融通,其核心在于背后的信用体系。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获取成本的存在,其业态最初源于线下,具有一定的物理边界。
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出现,技术与金融业态的结合在提升客户便利性的同时,可使信息获取成本得到大幅降低,各类新型金融业态的出现与发展成为可能。
借助互联网,往往能以较低成本实现原来成本很高以至于不能实现的金融中介功能,虚拟货币、P2P贷款和众筹融资(Crowd funding)是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化的典型代表。
证券公司互联网金融是新一代理财人群接触理财知识的重要界面,互联网对于证券公司提高客户黏性、更好发掘客户需求的作用十分明显。目前国内各证券公司在该领域的探索刚刚起步,对应到具体的业务发展路径上大致可分为三类:
(1)纯网络化运作方向转型。逐步弱化物理证券营业网点,将所有线下业务全面向线上迁移,充分发挥网络运营低成本的优势,探索纯网络化运营。
(2)线下业务线上办理,协同运作。类似于第一种模式,将原有线下业务向线上迁移,丰富线上业务种类,但仍保留线下业务,实现线上线下协同运营,差异化发展。
(3)证券公司互联网金融模式。脱离券商现有的各业务类别,依托社交网络、大数据、云计算、移动支付等互联网手段,促使投融资双方在线上直接对接。如进军零售电商,依托线上实物销售,完备支付体系;或探索进行产品创新,试水P2P借贷,推进业务销售,实现金融脱媒。
观察发现,国外证券公司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探索时多以现有各项业务牌照为限,在类似众筹、移动支付、电子货币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业态的探索方面仍以互联网创业公司推动为主,证券公司并未深度介入。同时,SEC等监管机构在互联网端对证券公司执行监管职责时多是通过“追认”的方式,认可证券公司网络渠道展业及提供服务的合法性。
由此分析,我国证券公司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探索时,在短期内证券公司互联网金融仍将延续现有各类相对成熟的业务模式,而互联网只是其所采用的一类渠道或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