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中的风险警示制度

24 浏览 0

期货交易中的风险警示制度是指,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提到的期货交易中的风险警示制度指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客户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情况:

1、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2、会员资金异常;

3、会员或客户持仓异常;

4、会员或客户交易异常;

5、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6、交易所接到涉及到会员或客户的投诉;

7、会员涉及司法调查;

8、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交易所发出书面通知,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客户谈话。客户应当由会员指定人员陪同;交易所安排谈话提醒时,应将谈话时间、地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天通知会员;谈话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报告交易所,经交易所同意后可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理;谈话对象应如实陈述、不得故意隐瞒事实;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对谈话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