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中的风险警示制度是指,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提到的期货交易中的风险警示制度指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客户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情况:
1、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2、会员资金异常;
3、会员或客户持仓异常;
4、会员或客户交易异常;
5、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6、交易所接到涉及到会员或客户的投诉;
7、会员涉及司法调查;
8、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交易所发出书面通知,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客户谈话。客户应当由会员指定人员陪同;交易所安排谈话提醒时,应将谈话时间、地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天通知会员;谈话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报告交易所,经交易所同意后可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理;谈话对象应如实陈述、不得故意隐瞒事实;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对谈话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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